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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老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标准

时间:2011-12-04 09:0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问:石家庄“老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标准

石家庄工伤律师 
        答:(1)“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和存在工伤医疗依赖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康复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1至4级“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2006年调整后实际享受的待遇标准纳入。工伤离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4)“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由企业补发;纳入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仍由企业支付。
——《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石劳社 〔2006〕154号)

石家庄工伤律师www.hebeilawyer.com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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