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利让交通事故车辆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不准强令交通事故车辆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的通知》(1996年7月23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汽车修理厂强令交通事故当事人修理事故损坏车辆是一种利用行政执法权介入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行为不但损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警民关系腐蚀干警队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纠正。已运到指定修理厂尚未修理的事故车辆要及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其自愿选择修理厂家不得再收取“停车费”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本文来源:www.hebeilawyer.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