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与铁路行车事故的区别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1、所谓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列车(广义还包括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带有铁轨的车辆)在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因为列车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包裹损失运输货物损失及因铁路列车(或者上述有铁轨的车辆)与其他车辆碰撞、撞扎行人等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注:因上述其他有铁轨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区别于铁路法院的管辖。) 2、什么是铁路行车事故
2002年4月28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总则第三条规定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对于铁路行车事故的赔偿责任1991 年5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是指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情形: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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