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路公司石河子工务段诉石河子市人民保险公司赔偿纠纷案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原告新疆铁路公司石河子工务段(以下简称工务段)以13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湘江丰田双排座130汽车一辆。在办好牌照后于同年12月16日向被告石河子市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是1992年12月17日至1993年12月16日;保险金额为132000元。1993年1月24日该车在乌伊公路上行驶在170公里处被郭自军驾驶的沙湾县乌拉乌苏乡回工厂的34—04586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损坏及人员死亡。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赴现场调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自军负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工务段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但保险公司未派员到现场验损也不与工务段商定车损的程度。工务段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将受损的汽车从事故现场拉回单位。该车系生产厂家用日本产的零件所组装当地修理厂极缺该车零件无法承修。随后保险公司让工务段向郭自军驾驶的东风车的投保单位沙湾县人民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郭自军是借用乌拉乌苏乡加工厂的东风车未在其公司备案为由拒赔;工务段又向乌拉乌苏乡加工厂及郭自军索赔该厂以东风车已向沙湾县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拒赔郭自军本人又无力赔偿。工务段索赔未果即向新疆石河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的全部损失13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造成车辆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第三者乌拉乌苏乡加工厂和驾驶员郭自军原告应向郭自军追偿损失。郭自军造成原告方车毁人亡已构成刑事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由沙湾县人民法院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并处理石河子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原告放弃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未向我公司转让追偿权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告的车辆发生损失险被告应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负责赔偿本案原告所发生的损失完全是第三者汽车肇事造成的在向第三者索赔无望的情况下被告应先予赔偿原告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向第三者追偿。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不去事故现场验损和拒绝与原告商定投保车辆损坏程度的做法不妥。鉴于原告的投保车辆损坏程度严重在新疆地区已无法修复且保险公司拒绝验损推定为该车全部损坏由被告在保险额度内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原告所投保车辆的残体由被告收回。被告提出原告应向第三者索赔或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索赔并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其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汽车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于1993年8月2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损失126460元; 二、原告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向第三者追偿; 三、原告投保的汽车残体归被告所有。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以原诉答辩的理由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对工务段投保汽车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损坏需要的配件的价值和修理费为80110元运至生产厂家修理需支运费15372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损失险上诉人应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该《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上诉人为理由不予赔偿显属不当。原审法院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车辆定损推定为全部损失并将汽车残体判决归上诉人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相悖应予纠正。据此该院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94年5月30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 三、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购买汽车配件款及修理费共80110元; 四、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将车运至厂家修理的运费15372元。律师评析这是一起车辆损失保险赔偿纠纷。(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工务段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原因是第三者过错行为造成的工务段也因此向第三者进行了索赔由于第三者没有能力赔偿工务段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请求工务段的行为是合法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对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依此规定如果发生车辆损失险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投保人应当先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或者因其他原因使投保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作为保险人应当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本案中作为保险人的石河子市人民保险公司拒绝对工务段的损失进行赔偿是不符合《条款》的规定的行为。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工务段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项判决是符合《条款》规定的、正确的判决。(2)损害车辆全损还是部分损失? 石家庄律师: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去事故现场验损并拒绝与原告工务段协商投保车辆损坏程度的做法违背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是不对的。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车辆定损情况下就以该车在新疆地区已无法修复且保险公司拒绝验损为由推定受损车辆为全损的做法也是不对的。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对工务段投保车辆进行了鉴定认为该车通过原生产厂家可以修理且所花费的费用低于该车重置价格因此认定为部分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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