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保险事故保险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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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对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在第二百四十二条中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还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