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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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事故时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石家庄律师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第五十二条又规定: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其中以上“责任期间”在《海商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