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定义及特征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特征是:第一诉讼标的的特定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基于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第二诉讼内容的综合性。其一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两部分内容所组成的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既包括诉讼参加人为解决纠纷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也包括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其二在诉讼关系中既包括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裁判争议案件的职权诉讼活动也包括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解决其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等为了协助法院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以及确定所造成损害的程度而进行的辅助性诉讼活动。第三诉讼当事人的自主性。第四诉讼过程的合法性与阶段性。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