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案子,保险公司对续医费进行上诉,说伤者后续第二次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属于医疗费,不属于辅助器具费用,要求按责任划分承担,大家看二审法院一般会怎么判?一审是县法院判的,判了预先支付第二次全髋关节置换术费用4万,算的是辅助器具费用,现在二审保险公司上诉提出这个应该是医疗费,不应该算作辅助器具费用,要求按照责任划分二八分。
车主购买了不计免赔的,但一审还判车主承担了部分医疗费,这个是不对的吧?一审判决主次责任,车主80%,伤者20%,然后法院判决80%里面的15%自费药由车主承担。我觉得既然购买了不计免赔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吧?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本身就是医疗费,保险公司上诉是正确。自费药不是基本医疗报销范围。保险条款有约定。所以自费药自己承担,不计免赔的意思不一样。如果不买不计免赔,车主除了承担自费药外,还要承担15%的免赔部分次责5%、同等责任10%、主要责任15%。自费药按照8:2由车主和伤者共同承担。
我的一个案例就是,救助基金追偿,我是车主代理人,我提出28000的自费首先有交强险10000元承担,剩下18000元,其中伤者在医疗费总额的20%内计算为11000元,也全部支付的是自费药,因此,自费药还剩下7000元,我抗辩车主就只承担7000元,其余都有保险公司在三者商业险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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