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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上诉人代理词

时间:2013-07-03 09:21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审判长:
受被上诉人xx、李xx的委托,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建朋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对本案的处理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受害人及其父母为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应当依据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安平县安平镇人民政府、安平县安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安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安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信能够证明受害人全家为城镇居民,家庭已经无耕地,受害人生前所在的北关村已属于城镇,况且北关村距离安平县政府紧几百米的距离,受害人及家属是城镇居民毫无异议。
、本案中李x平与石家庄通x管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x平与通x管业公司是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李xx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由于李xx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根据一审提交的户籍证明,死者张xx为其独子,而且家庭已无耕地,所以李xx去其他生活来源,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范畴。
四、运尸费、鉴定费应由上诉人承担。
运尸费属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本案处理商业险赔偿合法合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5条规定了
2、李焕平是否逃逸应当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公安交警部门并未认定李焕平逃逸,当事其驶离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只是对交通事故不知情而已。车辆商业三责险,保障的是受害者的利益,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及免赔条款只是对保险公司内部有效,对外无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无辜的受害者,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相违背;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
3、李焕平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不计免赔险、不应当扣除10%赔偿
六、交强险赔偿应当不分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所说的责任限额是指交强险总的赔偿限额12.2万元。
     综上所述:因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受太平洋保险公司迟迟不予赔偿,使受害人的家庭雪上加霜,这种做法实属不仁、不义、不信,故请求法庭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代理人:李建朋
2013年7月2日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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