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 被告: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七一路890号 注册号:130000400002611 法定代表人:康彦民。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312-3075210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承担汽车修理费及拖车费与相关费用共计33264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苏CUNxx号车车主,原告的父亲张xx驾驶该车于 对于以上的损失,保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河北津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公路中出现阻碍交通的大型障碍物未能及时清除,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原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断。 此致 保定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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