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刘xx,女,19xx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xx县xx村北街5胡同12号人,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李xx,女,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栾城县冶河镇xx村商品大街xx巷7号人,电话:150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9911D车辆,保全金额10000元。 申请理由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被申请人驾驶冀A9911D车辆,在方村文强路与西大街路口附近,将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的申请人碰伤,现申请人正在医院治疗。该事故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为避免申请人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驾驶车辆。申请人自愿以申请人所有的10000元存款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望予以准许。 此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 2013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