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7年4月5日生,栾城县xx村人。电话:1xxxxxxx
被告: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xx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8月22日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补交差价款取得被告xx国际xx房产,被告约x年3月份将该房产交付原告。原告入住不久,该房产即出现屋顶及墙壁大面积的空鼓、起皮、脱落、滴水现象(窗户部分尤为严重)。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先后三次修缮,但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修缮,被告推脱至今。如今,因该房产不明原因的多处渗漏,严重影响原告对该房产的居住使用功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交付原告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被告三次修缮不能解决该房产渗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原告对该房产的居住使用。并且,因为该房产存在质量问题,降低该房产价值和使用寿命,该房产的转让价值与正常房产的转让价值相差8万余元。该为此,原告与被告协商该房产的修缮及赔偿事宜,但达不成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2010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