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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公司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意见

时间:2012-11-28 15:15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李建朋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携带详细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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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院长、胡局长、马处长:
2002年,被执行人xx公司租赁申请执行人化工化纤公司槐安东路xx号(原元南路xx号)院进行生产经营,并将厂房内部分办公楼借与六名职工居住。2009年因国家收储该地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终止租赁关系,被执行人负责在2010年5月1日前将不附有设备、材料、办公用品、人员的房产腾清交申请人接收。
因被执行人员工拒绝搬离,申请人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为此,申请人、被执行人曾考虑直接起诉占用房产职工,但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职工没有法律关系,被执行人与职工争议是否是劳动纠纷仲裁庭、法院各执一词等,申请人选择起诉被执行人,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追加职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x法庭法官在审理程序中未予以同意。最终做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
被执行人为妥善处理,多次与占房人磋商,余有三名职工张xx、于xx、丁x拒绝配合。申请人在2012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11月24日与张xx、于xx、丁x达成协议。11月25日交房时,三人反悔,敲诈勒索15万元,被执行人无法交付房产。
为此,申请人不得不请求贵院采取执行措施 。
石家庄律师鉴于贵院采取执行措施存有疑虑,现予以说明澄清。
1、被执行人由职工及管理层组成,房产无论是管理层还是职工层占有,都属于被执行人占有。该司三名职工与管理层意见分裂,申请人并未回避、否认,但法律上与申请人无关。该三名职工并不构成案外第三人。
2、申请人物权首先应被保护,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义务是无法否定的。退一步讲,即便三名职工有独立权利,也应依法向被执行人主张,更何况该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被执行人有法律上认可的权利。索取各种利益纯属于敲诈勒索。
被执行人腾清交付义务因其内部分裂无法履行不构成对申请人权利阻碍。贵院应依法强制执行,实现申请人判决权利。
谢谢!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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