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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原告代理词

时间:2012-09-03 07:32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河北律师网 点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委托,参加其诉xx、xx借款及欠款案和xx、xxx反诉陈某返还款项案件上诉庭审。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庭审参考:


      一、诉争双方对五份借据和欠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应予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及欠款本金数额为xxx元,利息依据约定或法定偿还。并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1、被告借款欠款及还款分别为:
被告借款欠款5笔总计为xxx元:
(1)2004年x月1日借款xx万元,月息8厘。
(2)、2004年x月18日借款10万元
(3)05年3月xx日借款20万元,月息8厘
(4)、05年xx月26日欠款121497元
(5)2005年xx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
被告还款总计为xx元: 
(1)、xx年4月xx日至06年6月13日被告分8笔偿还xx万元购车借款共计xx万元,xx年9月3日偿还xx万元购车借款本金xx万元和利息xxx元,将xx年3月xx日20万元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2)、06年4月20日偿还04年12月1日25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
(3)、2004年12月28日偿还xxx万元借款中的x万元。
(4)、06年8月25日偿还xx元。
所以被告合计应偿还原告本金xx元。
2、根据借款时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xxx万元借款利息为自xx年xx月1日至0x年x月20日为xxx元 。自xx年x月20日按xxx万元本金月息x厘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2)、xx年12月18日借款xx万元扣除xx年12月28日还款6万元,xx年8月25日偿还xxx元,余款xx元应自20xx年xx月25日原告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3)、xx年6月26日欠款xx元,应自xxx年8月25日原告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4)20xx年x月30日借款xx元,月息xx分,应自20xx年xx月30日按xx元本金月息一分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第二、被告辩称此几笔借款欠款系合伙债务,并没有证据支持且与被告还款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1、该几份借据欠据上只有被告签名,并无其他合伙人xx、x某、张xxx签名认可系合伙债务的任何证据,所以无法认定为系合伙债务。被告本人的还款表现也与其答辩意见背道而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条:“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的规定。被告主张并无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
2、借款用途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被告借原告款项,用于买车买房或用于合伙入股,与借款行为并没有牵连。即便被告借款用于合伙事务,那也只能证明被告在履行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个人借款欠款为被告个人出具凭证,合伙借款应有合伙人出具凭证,合伙人并没有委托被告借款并出具凭证,被告仅凭诉争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就将个人借款欠款混淆为合伙借款欠款,无相关证据支持,没有其他合伙人证明的事实无法成立。
3、xx年6月26日欠款xxx元,系经合伙清算后被告个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
在xx矿经营期间,因亏损原告曾经借给矿上钱款,这些钱款,才是合伙债务。xx年6月26日经结算后,xxx、xxx、被告分别就合伙欠付原告的款项出具欠据。原告诉xx偿还此笔款项,已被xx法院支持,原告诉被告偿还此笔款项,性质相同,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三、xx应与xx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这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xx不能证明原告与xxx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1、被告提交xx年4月20日证据证明被告归还原告xx元款项。原告提交2006年4月20日xx偿还张某20万元款项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证据是将xx年x月20日的证明予以裁剪后伪造形成。所以其证据不能认定。
2、被告提交款项xxx元的结算单,并不反映时间,也无原告签名认可,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xxx元借款和欠款的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反诉原告偿还多付的xxx元款项并无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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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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