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三,男,19xx年2月2日生,邯郸大明县人,现住长安区方北路xx宿舍5-3-102,电话:13138xxxxxxxxx 业主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菜款47579.7元及利息(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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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三,男,19xx年2月2日生,邯郸大明县人,现住长安区方北路xx宿舍5-3-102,电话:13138xxxxxxxxx 业主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菜款47579.7元及利息(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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