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xx镇。
法定代表人:石xx,职位:董事长。 我公司申请xx强制执行一案((2012)郑执一字第297号),贵院现已执行完毕,请把执行款 元,汇至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该账户为: 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xx路支行; 账号:xxxxxxxxxxxxxxxxx; 开户名称:河北xx律师事务所。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乔峰) |
申请人:xxx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xx镇。
法定代表人:石xx,职位:董事长。 我公司申请xx强制执行一案((2012)郑执一字第297号),贵院现已执行完毕,请把执行款 元,汇至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该账户为: 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xx路支行; 账号:xxxxxxxxxxxxxxxxx; 开户名称:河北xx律师事务所。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