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甲乙为母女关系,均吸毒.甲乙将丁的房产证和户口本偷出来后,授意丙以丁的名义在投资贷款十万元,实际投资公司只放款八万八到乙的账户,收条是丙写的.事后,钱由甲乙两人支配.两天后,乙给了1000元给丙表示感谢.丙从开始到结束均未想要占该笔贷款,只是协助甲乙两以丁的名字办了假身份证和资产证明,单身证明并签了贷款协议.大家认为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投资公司贷款十万元。 第一种观点:丙的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丙显然构成共犯,且是主犯。至于分到多少钱或者放弃,并非关键。刑法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公益,而非犯罪行为人的获益。即使犯罪行为人无获益,甚至本人也受害,也不能作为其免责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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