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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公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不符是否合法

时间:2014-04-28 09:50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构成贩卖毒品罪,导致控辩双方均无法对此发表意见。当事人确实没有机会对此发表意见呢?再说运输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的犯罪既遂与未遂有不同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有不同的辩护。


      请问: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进而以此要求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石家庄刑事律师不要在罪名上纠缠,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与公诉不同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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