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陈某,男,19xx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栾城县xx村新开路90号。
被控告人:张某,男,32岁左右,石家庄栾城县xx乡张庄人。
被控告人:董某,(又名董xx)男,19xx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灵寿县xx镇坡xx村冯沟62号。
控告事项
二被控告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嫌疑诈骗犯罪。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控告人陈某和被控告人董某(又名董xx)各占50%股份在阜平县“不老台矿”开矿,聘请被控告人张某为该矿会计。2004年10月份控告人陈某和被控告人董某决定以260万元价格将该矿转让给受让方郑某。郑某于2004年10月25日先支付了170万元,余款90万元待排除其他经济纠纷后再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不老台矿”的经营权此时已经归属于受让人郑某。2004年11月份,二被控告人张某和董某已到山西省宁武矿工作。然而,二被控告人为了谋取私利,竟然恶意串通,制作假的现金日报表,以此证明被控告人董某(又名董xx)为该“不老台矿”垫资630777元企图让控告人陈某承担一半(即315388.5元)。控告人陈某有证据证明2004年11月以后,二被控告人已到山西省宁武矿工作。此外,按照社会经济常识和交易习惯,转让人转让标的后,是不会再向转让的标的物投资的,除非转让人的神经不正常。现实情况是转让人即被控告人董某是头脑思维正常的人,那么,该事实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张某根据被控告人董某提供的“凭证”,而制作的2004年10月28日至2005年2月5日及2005年2月25日至2005年4月30日现金日报表是假的、伪造的。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假证、伪证,意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侵占控告人陈某的钱财的目的,二被告人罪恶目的已得逞。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公安机关予以审查并立案,将违法犯罪分子早日绳之于法。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公安局
控告人:陈某
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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