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某,女,汉,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女,汉,1974年4月16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人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xx 河北xx律师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某,男, 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补课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各项损失139378元; 二.要求法院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被告人。 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在裕华区联邦东方明珠其住处,强行与原告人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下旬,被告人再次强行与原告人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流产。原告人尚未成年并在上学阶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耽误了宝贵的学习时光。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的权益,严惩凶手,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各项请求。 此致 裕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某某 附:医疗费票据1398元 第二次治疗费估计:2万元 营养费:5000元 护理费:3000元 交通费:500元 补课费:9480元 心理疏导费:10万元 以上共计:139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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