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系某银行工作人员,乙系社会闲散人员,乙在街上发放卡片,以代办信用卡为名,为群众办理信用卡,申请书上均系群众本人签名。因群众无工作单位,甲乙为其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现已经办理信用卡60余张,金额200万元。 丙申请POS机一台,为办卡群众套现,并收取百分之二十佣金。请问,以上三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现在警方以信用卡诈骗刑拘了
石家庄律师: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这个不是牵连犯,应该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信用卡透支的群众才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乙丙是办信用卡的和邮售信用卡的,如果他们是直接把钱套现全部归自己了,那可以认定是信用卡诈骗,但是现在他们只是提取佣金。应该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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