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年前搞离婚,男方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并没有提交房产证,离婚半决完毕,判女方付3w给男方,1年内完成,1年后已经付清,执行庭执行操作时,发现房产地址有差异,因为该房产有两个地址,一个是小区名称,一个是路段地址名称,房产证上写的是路段地址,但提交上诉时,男方写了小区名称,现在无法过户。过去大半年了,一直过不了户,请问这个是谁的责任?执行庭已经发下判决书,房产归女方,然后去到房产局,发现,判决书上的地址跟房产证上的地址不一样,无法过户。 相关回复:如果有证据能确定是同一房屋,法院可以出一份裁定,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有误差,那么只能撤诉重新再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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