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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代理词

时间:2014-07-13 09:25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点击:

 代理词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通过相关证据和庭审现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夫妻感情问题。

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被告和原告已对婚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理人请求法庭遵照被告人的意思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婚生女xxx的抚养问题。

xxx于20011114日出生,现已13岁。多次表示愿随被告一同生活,原告在庭审中也答应由被告抚养。故,法庭可参考原被告的意思判决xxx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

另,原告在庭审中承认每月收入在5000—6000元。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请求按照每月1800元支付给xx的抚养费。(注:原告的辞职证明也是伪造的,原告在xx区xx服装产业园河北xx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任服装打版师,月收入为5000---6000元)

   三、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1)原被告同xx、马xx夫妇共同拥有鹿泉市xx村村证房产一套。这在xx、马xx的证言中可以得到体现。另外,原告与20111129给xx出具的宅基地现金10万元的收条也足以显示此套宅基地是有xx、xxx的份额的。原被告在此处房产仅占有一半的份额。

    ( 2)原被告首付70389元购买鹿泉市xx镇的房子。原被告对此并无异议。

     (3)原被告现在共有七万元的债务。这属于原被告在购买村证房宅基地和建房时的共同债务。被告申请的证人田xx、李xx、王xx均按时出庭作证。上诉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均能证实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理应由原被告两人共同偿还。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4)过渡费的问题。被告提交了xx街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详细记录了原告所谓的过渡费是为被告父母拆迁旧房而取得的。振一街的旧房属于被告的父母,该过渡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5)股金4500元。原告离家半年有余,被告已将该项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及孩子的抚养费上。已然消费,全无分割之必要。

     (6)原告起诉吴爱民得来的13000元。这是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办服装厂的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理应依法分割。

被告对上诉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1村证房中一半的份额归被告所有。该房产估价45万元。原被告拥有一半的份额即22.5万元。

    (2)xx丽都的房子现在升值10万元。现在估价17万元。归原告所有。

     (3被告承受7万元的债务。原告另行将13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被告。原被告现有的家具家电归被告xx所有。

以上的财产几乎是平均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原告应及时将抚养费支付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肯请法院的全部夫妻财产确认的同时,一并按照被告的分配方案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院参考并望采纳。

                                       代理人:xxx

201xx7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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