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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及过错赔偿举证实务

时间:2011-07-20 10:14来源:未知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实践中这类证据也很难举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

  (1)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应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如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

  (3)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有单位的处理结果;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下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对于以上点要注意证据取得的途径要合法,因为合法性也是证据的要求之一。

  2、当事人要利用各级救助机构、组织,请求法律帮助,保留相关的的证据材料包括:

  (1)如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时要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求助,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

  (2)被打伤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留下必要的受伤证据(病历、处方、发票等),并到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

 

 

注意:“自己动手‘捉奸’,难度大又容易违法。”李律师介绍,法院一般不采信“捉奸在床”的照片和录像。因为捉奸在床”只能证明丈夫有过一次偷情行为。而法院不可能因为一次偷情就判定两人“同居”。要证明丈夫“不忠”其实也很简单,可以找到丈夫与他人同居所在地的邻居或居委会,想办法让他们作证,这可比捉奸在床要省事多了。女方平时应当留意这样一些细节:“第三者”当面或电话“示威”,炫耀与丈夫的关系;抓到丈夫的把柄后,丈夫无奈当面“交代”问题;丈夫逼女方离婚,主动炫耀与女方关系。这时女方都可录音提交法院当证据。另外,被执法部门“捉奸在床”,当事人一般都会以同居关系狡辩,这个证据也很有用。

本文由李建朋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于石家庄离婚律师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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