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工伤 辞职纠纷 劳动合同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劳动争议 > 工伤 >

石家庄市局公布2011年至2012年企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

时间:2011-12-06 09: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石家庄市局公布2011年至2012年企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

石家庄工伤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规定和要求,综合以前年度医疗机构收治工伤职工医疗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经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推荐和组织部分参保企业测评选择,本着择优签订的原则,经医疗机构申请,市社会保险局与省、市、县(市)、部队等31家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书》和《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协议书》。

今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应当到签署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择优选择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

需要转诊、转院的,县级医疗机构应逐级转往市级、省级协议医疗机构。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的,应由省级(三甲)医院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经市社保局批准后,方可异地治疗。

工伤职工因伤需要继续治疗、药物依赖的,或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由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在治疗中,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合理用药,采取规范治疗措施。原则上能选用常用药、国产药和国产内置材料的,不直接使用特种药、进口药和进口内置材料。

对于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及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超目录范围标准用药(器具)发生的费用、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参保企业告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有关情况,继续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严格依照协议书做好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检查督导工作,严格工伤职工住院管理和待遇支付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切实维护好工伤职工利益,维护工伤基金安全。

 

(责任编辑:乔峰)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