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石家庄工伤律师整理发布 市劳险[2011]14号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企业工伤保险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局有关处室: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现将《石家庄市2011年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2011年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要点
2011年,《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全面实施,同时也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我市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议的安排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强化管理,努力实现工伤保险事业新发展。 一、切实抓好《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和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做好《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新法规的宣传工作。二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安排,5月份开展全市集中宣传活动。 (二)开展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工作。对工伤保险系统工作人员集中组织进行《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配套政策的学习培训。 (三)抓好《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各项待遇调整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服务,确保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二、继续抓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各项工作,为实现法律规定范围内职业人群的全覆盖打下坚实基础。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参保经办工作,对扩大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认真研究,做好我市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工作,推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向农村地区延伸。 (二)继续大力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抓好高风险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推动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等小型服务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企业工伤保险覆盖822300人、净增5万人的扩面目标。 (三)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检查、督导力度。抓好工伤保险征缴工作,依法加大工伤保险清欠力度。2011年6月底前,摸清欠费底数和欠费原因,督促欠费企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缴纳欠费。实施对企业稽核和内部联动措施,年底前努力完成全市企业工伤保险欠费清欠60%的目标。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我市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的参保缴费办法,并根据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实施细则,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加大对人才代办机构和派遣公司的参保管理。严格按照市劳险[2010]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人才代办机构和派遣公司的参保缴费,确保被代理企业或被派遣企业合理公正缴费。 三、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准确支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将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力度,增加基金支付范围。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新法规出台后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研究,强化待遇支付监督管理。 1、对近年来工伤支付情况进行复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提升管理水平。一是组织专家组进行随机抽查;二是组织县(市)区进行互查。从县(市)区选择有一定经办经验的人员,划片互查。三是县(市)区自查整改。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6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上报情况。 2、完善待遇支付管理机制。一是定期组织由医疗专家和待遇审核骨干人员组成的待遇审核组到基层经办机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基层经办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操作问题,并对辖区内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抽查,适时监督管理。二是工伤职工待遇报销坚持“首问责任制”,坚持一审核、二复核、三审批制度。对各县(市)区医疗费5000元以下的要严格业务流程,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对在市局审核、审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待遇、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及5000元以上医疗费等要跟踪复检。三是对1-4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要进行参保排查,上述人员必须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对纳入统筹的“老工伤”,特别是5-10级或没有级别的老工伤,根据具体情况,对药物依赖或旧伤复发频繁报销的,予以鉴定规范;而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通过见面认证、社区调查、单位定期走访予以认证管理,防止冒领工伤保险基金。四是对申报工亡待遇的人员,要严格工亡材料审核,确保待遇准确、安全发放。五是聘请医院专家讲解医疗机构基础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了解、认识基本医疗器械、设备,掌握基本医疗知识,确保各项待遇支付准确、科学、合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二)总结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经验,强化定点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定点管理水平。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检查、监管力度。尽快探索与协议机构试行直接结算,特别是结合卫生部门在医院开始电子试行病历,研究联网运行;同时,研究制定统筹区域内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相关规定,鼓励工伤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 (三)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特别是抓好规范运行、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尽快在县(市)区上报市级待遇审核业务中,重建市级审核窗口,通过窗口审核各县(市)区业务,提速业务审核流程,达到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县(市)区,进一步提高管理系统的信息化水平。 四、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一)继续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加强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之一,工伤预防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各县(市)区社保机构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真执行我市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有关政策规定。二要继续抓好工伤职业病健康体检工作,摸清底数,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果。三要积极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工伤预防途径。 (二)继续推进工伤康复工作。一是抓好现有工伤康复试点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工伤康复效果,降低康复费用支出,推动职业康复建设。二是完善工伤康复政策标准和运行程序,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康复试点机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工伤康复工作方面的衔接,形成联系更加紧密、手续更加简便、效果更加突出的良性机制。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一)推动工伤保险信息化进程,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推动工伤保险网络建设,健全和完善适应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求的管理平台,规范参保信息管理。 (二)强化工伤保险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工伤保险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分析报告要有数据定量分析,还要有定性分析,为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以及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基础。 (三)推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到位和装备水平,着力提高工伤保险干部队伍素质。在经办机构中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通过工作会商带动业务培训,提升工作水平,促进业务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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