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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个体雇工都有工伤待遇

时间:2011-08-19 10:5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劳社[2008]6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 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劳社[2008]6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 
                                                  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使工伤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信心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从2004年全省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参保人数已达到500多万人,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受益人群不断增多,保障作用日渐明显。但是,各地扩面进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参保,工伤职工医疗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工伤问题引起的职工上访、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把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工伤保险的各项任务。   
      二、以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全面推动扩面工作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煤炭生产、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等高风险行业必须依法在年内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要重点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同时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参保工作。   
       三、扎实开展“工伤职工关爱行动”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五周年,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工伤保险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伤职工办实事,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工伤职工关爱行动”。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工伤康复”试点,为“河北省工伤康复中心”揭牌;二是开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的检查;三是开展全省工伤职工普查工作,摸清工伤职工的分布、伤残等级、生产生活状况等;四是今年再次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五是开展宣传活动,利用省市报刊、电视等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在10月份集中一个月时间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氛围。   
       四、认真完善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和工伤康复等制度   
     (一)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和化解工伤风险。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我省工伤预防的办法和措施。   
     (二)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好工伤认定中的各类问题,避免和减少因工伤认定而诱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以及由此引起的上访和争议案件增多的现象。对疑难认定案件要深入现场,建立和完善由劳动保障、法制部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集体研究认定的办法,努力实现工伤认定准确、公正。要解决目前一些市委托县(市、区)实行工伤认定的问题,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科学合理。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网上申报工作。   
     (三)搞好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职业病状况的调查。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尘肺、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潜伏期长、对职工健康危害大、医疗费用高昂且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工伤认定难、争议多等问题,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职业病调查,进一步掌握职业病的数量、程度,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济补偿提供依据,努力做到有病早治,减少危害。据统计,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的职工有16万多人。每人按200元检查费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中列支。这项工作先在省本级进行试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四)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水平。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和物价指数等指标,今年拟再次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   
     (五)稳步实施工伤康复工作。石家庄、秦皇岛和省本级在年内要启动实施,其他市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要制定和完善工伤康复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逐步得到工伤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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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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