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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雇佣答辩状

时间:2014-07-05 10:10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白xx就原告杨xx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2014年1月10日事故发生时,白xx与杨xx之间实际上已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白xx与同事老马为4S店维修二楼水箱的行为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也不准确,确切地讲白xx和同事老马的维修行为认定为承揽合同更贴近事实,因此本案第二被告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规定,第二被告无须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从二楼摔下的地点不是白xx当时正在施工的地点,因此原告在起诉中叙述的在工作时从二楼顶摔下受伤与事实不符。(有照片为证)原告的受伤是原告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所致,即便站在公平的角度,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多也是承担补偿责任。
       三、不能因为答辩人帮助原告垫付医疗费而推定答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的精神及人们的善良风俗相悖。
       四、原告杨xx是                村民,不应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且伤残鉴定的依据不应按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答辩人:白xx
201x年6月5日
    附件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二:
      第一: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提供约定的劳务即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本案中白宪春与同事老马为4S店维修水箱的行为,强调的是维修完成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应该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双方的地位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享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力;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无此权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均无过错,定作人无须对损害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的概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特点:
       1.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等劳动条件,因为这些劳动条件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物质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够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同时,它又是承揽人独特的劳动的产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的,而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即为他方的权利,所以是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义务表现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受领该工作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等价款,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4.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大量的承揽合同是口头合同,所以承揽合同多数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生产上的承揽合同或者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答辩人:白xx
201x年x月13日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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