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3月22日,栾城县汪家庄村人,系任某之夫,电话: 13xxxxxxxxxx;
申诉人:陈佳某,女,汉族,6岁,系任某之女;
申诉人:任东芹,男,汉族,1950年11月5日生,栾城县汪家庄村人,系任某之父;
申诉人:赵珍菊,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生,栾城县汪家庄村人,系任某之母。
被诉人:石家庄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史某 电话:130xxxxxxxx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23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3780元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任某继承人。任某于2008年10月2日受被诉人雇佣从事促销员工作,2008年10月5日夜9点下班途中,在体育南大街南延段家营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任素伟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经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经生效,但被诉人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
此致
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陈某
陈佳某
任某
赵某2010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