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货物运输事故的定义及事故责任认定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水上货物运输事故是指托运人、承运人协商签订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后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按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2)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除上述(1)、(2)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和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4)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5)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6)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7)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8)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9)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另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还应付罚款对违约行为还应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