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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害

时间:2012-02-10 09: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害

 

 

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根据1991年3月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的限额为: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额为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额为2000

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额是30

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损失中价格依照下列方法确定:①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②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③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限届满当日)当地国有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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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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