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交通事故能否委托农机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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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能否委托农机部门处理的批复》(1992年4月13日)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在处理事故中还要涉及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这是其他部门无法代替的。据此对在道路上发生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不能委托农业(农机)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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