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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

时间:2012-02-19 08: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另据此条第三款规定: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又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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