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交通事故保险及医疗金赔偿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整理发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在有铁路医院地区应由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铁路医院地区应由铁路局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为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第十三条规定: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铁路医院或其他医院、医师及铁路管理局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第十四条规定: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管理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第十六条规定: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15日内办理之。根据《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保险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