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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2-01-22 09:2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6

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公司)都应当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付职责。其中伤者在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指:逃逸案件的伤者有生命危险或伤势急需控制必须送往医院实施抢救从其接受抢救起至脱离危险、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或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石家庄律师逃逸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当地公司当地公司据此立案并在赔款下预付应付款项。逃逸案件破案后公安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司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当地公司预付的所有款项。为保证法定保险行政区域内逃逸案件预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地公司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会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医疗单位予以协助并履行其职责积极抢救逃逸案件的伤者。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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