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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时间:2011-11-10 20: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应包括自然力量,如山崩、海啸、台风.也包括社会力因素,如战争、暴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很多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抗力理应作为交通事故致害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作为不受人意志左右的客观力量,与当啊人的行为无关,让当事人承担非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显失公平。 我国道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交通等相关立法都规定了可抗力为免责事由,该事由在交通侵械中之普遍适用性。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的作用决定当事人贵任免除。因此,必须对不可抗力加以准确认定为其适用定立严格条件。
    1不可抗力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 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依现在的科技发展水平系难以预见,且对于高速交通运输作业人.应“谨慎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的认知标准确认其是否能预见.还需考虑行为时各种客观条件对当事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指该不可抗力发生具有必然性,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山采取了一  切可能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2适用条件
    不可抗力并非在一切情况都构成变交通通侵权的免贵事由。其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不可抗力应为交通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而并非是出于行为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的共同作用。如果行为凡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条件之一.或行为人过错造成了掼害事实的扩大,则行为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交通侵权责任。例如汽车防雾灯口坏,司机不及时检修,结果雾中行驶造成行人伤亡。该损害事实虽有恶劣天气这一原因,同时也出干行为人的过失·因而,行为人仍应负侵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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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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