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x号19栋5单元xx3号。身份证号:xxx, 职业:保姆 联系电话:1xxx。 被告:xxx ,男,x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平山县xxx号。身份证号:xxxx,职业:出租车司机 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辖区新华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9551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元(暂定);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营养费待鉴定后确定; 二.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24日,事故发生地在休门街中山路口被告驾驶机动车冀AZ0xx5轿车从由北向南驾驶,与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同向驾驶相撞致两车损坏,xxx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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