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石家庄xx区xx大街xxx号xx栋x单元,联系电话:1xxx。 被告1:xxx,男,1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xxxxxxxxxxxx,住址:石家庄市xxxxx街xxx号x栋x单元,联系电话:。 被告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xx号xxA座10层,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电动车损毁费用xx元、医疗费x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元、住院伙食费xxx元、营养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共计人民币 xxx元。 2、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按鉴定结果支付。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为保证日后纠纷的顺利解决,原告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6年x月xx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 冀xx财保信息号民事保全裁定书。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后转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前后共花费医疗费xxx元。为了使原告尽早康复,原告妻子xx特向公司申请了三个月事假,全程悉心照顾原告。 上述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二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认为,由于被告xx未按操作规范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2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