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当事人周某于2010年4月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住院治疗,并对受伤部位植入人工髋关节。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方当事人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其受伤为九级伤残,其中,对于后期治疗费,该鉴定意见书陈述:因周某手术后受伤部位疼痛,需要继续对症治疗,预计其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 2011年3月,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和吴某所在单位对周某共同赔偿其应承担的损失部分,并认定其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该判决,双方均已履行。2015年5月,当事人周某因其受伤部位疼痛,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松动,入院后进行人工髋关节翻修术。为此,2015年5月周某住院治疗费用为9万余元。请问:1、2015年5月住院治疗与2010年4月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如何证明?2、周某能否以2010年4月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吴某及其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差额部分损失?3、2010年4月入院治疗的医院对其手术是否有医疗过错责任?能否以该医院为被告与前述被告共同诉讼?任何确定责任? 石家庄律师:是否有因果关系,是需要司法鉴定的,如果确实有因果关系,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数额主张,差额部分是可以主张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也需要司法鉴定,如果存在过错,可以起诉医院。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