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交通事故中伤者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被告知,需要伤后1年才能鉴定,请问因此的诉讼时效是否延长,能否使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回复:诉讼时效自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时计算。伤残可以鉴定前,是恢复期,时效尚未开始,又怎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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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交通事故中伤者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被告知,需要伤后1年才能鉴定,请问因此的诉讼时效是否延长,能否使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回复:诉讼时效自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时计算。伤残可以鉴定前,是恢复期,时效尚未开始,又怎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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