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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死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07-25 15:07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交通事故案情简介:一货车将一无名氏轧死,无名氏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后司机方与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司机除支付了应支付的无名氏的丧葬费外,还交付11万多元给交管部门。后司机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交管部门不是法定保额机关为由拒赔。现司机方想找交管部门索要回赔款,交管部门也不理不睬。请问司机该如何?
        结合我国基本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院审判精神,“撞死无名氏,驾驶人无需向交警等有关机关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并未规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机关享有上述权利。该法并未赋予在被侵权人死亡后无法查明其他权利人时交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有关机关向驾驶人索赔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由此可见,该条司法解释也将赔偿权利人仅仅归纳为三类人:一是受害人本人;二是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三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受害人尚未死亡时,由受害人本人及被抚养人享有索赔权。当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则成为赔偿权利人。该条司法解释并未将交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作为赔偿权利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1页“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强调,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该审判精神再次重申了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也无权代替“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
    四、根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法院也不再“支持”交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有关机关向侵权人或其保险人主张赔偿权利。而一改以往做法,驳回交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张索赔的起诉。(可参见(2011)赣中刑一终字第145号判决书)
    综上,在没有新的相关法律出台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和单位均无权向驾驶人要求获赔无名氏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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