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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摩托车与拐弯轿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13-06-07 09:25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下面称为甲乙丙,轿车车主为甲,摩托车车主为已,摩托车乘客为丙(我的岳父)。


5月28日晚6点多,丙坐着由已驾驶的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一个交通岗,已的摩托车是直行,对面来一个由甲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左转弯,甲刚转过来一点,看见已的摩托车过来,甲把车刹住,已的摩托车车速在四五十迈,没刹住,撞在甲的车前部,撞上之后丙从摩托车上飞到轿车上又弹到地上。

      轿车和摩托车需要维修,甲乙人员没事,我的岳父丙,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案件还在处理当中,没有划分出责任判定。
      请问律师,教教我怎么办,这个事故摩托车能判几分责任?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李建朋答复:责任划分由责任认定书认定,收到责任认定后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请复核,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1、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2、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3、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
4、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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