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十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的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问: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 李建朋律师。河北律师网http://www.hebeilawyer.com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