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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排介绍工作为名收介绍费违法吗

时间:2012-04-04 20:58来源:未知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个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给他人介绍工作,并从中收取费用。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人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不当得利。发生纠纷后应当悉数返还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情简介

      法律咨询者:我是一名医生在一家小诊所上班,经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号称在政府部门的“很有关系”的人,他说可以托关系把我安排到石家庄市第一人民医院。当时他收了我们10万元,可以后来总是往后拖,说是找人了,其实根本没有。请问他的收费合法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案例分析

       石家庄律师:以安排介绍工作为名收介绍费是不合法的。以介绍安排工作为名收取介绍费,违反了我国劳动人事法规的有关规定,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

相关法律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利益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由此引起在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
           4、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在本案中,刘甲违反我国劳动人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给他人安排工作为名收取介绍费25000元,没有合法根据,以此刘乙获取了25000元利益,刘甲因此而受到了损失,且刘乙获得利益与刘甲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刘甲与刘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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