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三,男,19xx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小区31-1-302室,电话: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xx支行,负责人:xx,住址,xx街5xx号,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9月19日定期存款2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1日,原告因与被告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持有被告核发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原告持有该存折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 2008年10月4日,原告持20000元办理存款业务,将第6笔10000元存款取出,将总计30000元办理存入。被告工作人员侯xx(当时不知其名)将存折给付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误载第5笔存款20000元(2007年9月19日存入)取出。与侯xx交涉此事,其称失误误载,但无原告折密、证件,款项不会被取;并让原告实际查看银行账户记录,实也有该笔记载,原告也就没有坚持更正。 2010年12月13日,原告因存折丢失挂失补办新存折,被告于2011年1月6日签发新折。原告发现新折第1-6笔、第8笔和2008年10月4日的交易记录无理由缺失,被告解释是系统升级。 2012年6月27日,原告与时任行长xx往xx大库查询交易存根,发现08年10月4日交易存根签名为原告爱人xx。7月12日再次前往xx大库查询,交易存根与6月27日所见已经不同。 就此事原被告发生纠纷,无法解决。原告遂具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x月xc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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