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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房产答辩状

时间:2012-07-20 08:11来源:河北律师网 作者: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点击:
上诉答辩状范本

 

本文由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原创,转载请注明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刘xx,男,汉,2002122日生,现住新石小区1126-3-103

法定代理人:夏xx,系答辩人之母,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丁xx,女,汉,197715日生,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 。

被答辩人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00074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综合审查认定房产过户及手续取得的宏观背景事实和微观事实,识别出被答辩人证据及财产来源的不合法性,体现审判者洞察案件事实的司法智慧。该判决,既保护了答辩人母子的生存权利,维护了法院公信和社会正义,又教育了希望通过钻法律漏洞不劳而获的被答辩人。该判决体现社会正义和个案正义的高度统一,依法应予以肯定,请求予以维持。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认为:法庭寻求的是客观真实,但证据首先证明的是一种法律真实。证据都是在特定情形下形成的对客观真实的反映,因此,对客观真实的认定,即当初究竟发生了什么,必须结合证据形成的背景情况,结合其它证据,才不会断章取义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作为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所以,对本案客观真实,必须结合合同及收据签署的背景,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就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做出认定。

证据会说话,但证据的含义确是由人来赋予。被答辩人举证告诉我们:刘国华将房产出售被答辩人并收到其12万元房款,但这仅是本案微观事实。深入了解本案的宏观事实,这张收据就会告诉我们:刘国华虽然写下了收据,但却是在受到被答辩人虚假谎言和承诺欺骗下写下的收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刘国华本人不会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款项。被答辩人欺骗刘国华写下的收据目的在于掩盖自己的不良居心欺骗相关世人。作为被答辩人证明其合法权益的王牌,也就是被答辩人诈骗刘国华房产的铁证。

扪心自问,如是普通的商业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人确实可以理解被答辩人死难服判的上诉决心,答辩人也绝不会坚持至今。被答辩人虽然为本案的事实查明散播了层层迷雾,但还是遗留下骗取财产的蛛丝马迹得以究其责任。该案生诉至今三年又五个月,答辩人不甘受骗不辞辛勤查找证据发现真相,数次通过电视媒体寻找本案证人,至今,案件终于水落石出,值得欣慰。

被答辩人通过婚介认识刘国华时间半月得知刘国华身患肝癌,违反人之常情与其同居,阻断离间刘国华与家属的关系,目的在于骗取刘国华房产及财产的居心,终究被其取得房产后将刘国华抛弃的事实证明。被答辩人与刘国华同居以色情诱骗,利用刘国华求治心切的心理,以为刘国华治病、治好病,管他到死的承诺骗取刘国华信任,骗取房产完善手续之后,在治病的中途将刘国华抛弃,席卷其房产及所有财产下落不明,这根本不能与商业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相提并论。

本案经三年来的审理,刘国华公证陈述、病历及医院证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形成的宏观证据链条形成的宏观事实,已经很清楚地证明被答辩人房产证件及收据形成的不合法性。被答辩人的收据及房产证件,在本案中已经无法作为其支付12万元款项,合法取得房产的充足证据。该收据及房产证件无疑系被答辩人为逐出原告母子,利用刘国华治病需求取得其信任后骗取的形式真实实质不真实的不合法证据

被答辩人不想通过诚实劳动取得财产,自作聪明,试图以虚假的商业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假象蒙蔽世人,继续自己不劳而获的梦想,难有良果。

被答辩人死难服判,不过是藐视审判智慧的虚张声势。

答辩人相信法庭的审判智慧,请求依法将该财产判归本来应当是其主人的主人手中。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收到判决同为2010716日,82日上诉期满,被上诉人并未向桥西法院递交上诉状。桥西法院在上诉期满后收到邮寄交来上诉状,上诉状中并无被答辩人签名,指纹无法确认系被答辩人所按,无法证明上诉系其本人意思表示,请予查明。

综上所述,桥西法院判决明察案件事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希望被答辩人迷途知返,服判息诉。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88

 

 

本文来自河北律师网,原文地址:http://www.hebeilawyer.com/a/falvwenshu/1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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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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