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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矿上诉状

时间:2012-07-31 16:48来源:河北律师网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点击:
河北石家庄合伙开矿上诉状范文

本文有石家庄律师实务所律师宋志坤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诉人:陈xx,男,汉族,196745生,栾城县xx村人。
被上诉人:董xx,男,汉族,1965711日生,灵寿县xx村人
被上诉人:孙xx,女,汉族,196563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成群之妻。
上诉人不服灵寿县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36.5万元款项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将合伙结算问题列入本案审理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程序违法;在双方就38万元款项用途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38万元与合伙结算问题没有任何牵连,一审法院终以合伙关系未终止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请,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令为非者窃喜,而令欲寻求公正者心生愤怒!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先后共经营过三个矿山,分别为与被上诉人、张阿伟合伙的阜平西沟掌矿,与被上诉人合伙的不老台矿,与被上诉人、张国芹、张建龙合伙的山西宁武矿。三个合伙分别为不同的合伙。本案诉讼涉及不老台矿,与其他矿的合伙没有关系。
(二)不老台矿账目已经结清,证据如下列示:
120044779两次分红,分别分配了70万、146万元的卖石头收入,并在79矿上将流动资金分清。
220041121,卖不老台矿分红记要,卖矿收入260万元,先付170万,各分配80万,10万用来入原先的帐目平帐。
32005618211118元的诉讼费用支出,已结清。(和张阿伟诉讼)。
42004921,卖矿后对遗留问题结算。工资当年12月份全部付清,合伙债权因被告在矿上经营,由被告索要,至今无下文。
5、剩余的90万元卖矿款,在06312给付张阿伟40万元,余50万元分配12万元,余38万元在被上诉人手中,用来偿还张阿伟。因被上诉人侵占此笔款项,导致原告被强制执行450340元款项,产生现在的追偿诉讼。
6、关于开矿设备问题,随矿而卖。06315“陈志英运走东西概况”,“阜平矿上遗留问题”两份证据证明已经将剩余合伙财产东西分割完毕。在06420阜平现金分单中约定:“实物分单以后再补办”证明只不过没有形成书面实物分单罢了。购买张聪丽车辆问题,是宁武四人开矿之事,原告已经另案起诉被告,与本案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老台矿帐目、合伙财产已经分清的。
7阜平县吴王口派出所2005529证明自2004826之后一直没有进行生产。
清算是公司法上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最高院意见55条规定,个人合伙终止处理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对此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伙没有结算,却并未指出哪里没有结算,令上诉人非常困惑。
  (三)、上诉人偿还对张阿伟的债务,实质是不老台矿合伙债务的对外偿还问题。对此双方在06315420两次约定将被上诉人名下的38万元合伙财产偿还张阿伟的债务。被上诉人违反约定将本计划偿还张阿伟的款项侵占导致上诉人被强制执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追偿被执行款转变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个人债务问题,而不是内部合伙财产结算纠纷。在被上诉人未就合伙结算问题另案起诉或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以合伙未终止为由驳回诉请,实际并未审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有证据证明不老台矿账目及财产已经结清。退一步说即便合伙账目没有结清,由于双方就38万元款项用途做出特别约定,此38万元与合伙结算问题就没有任何牵连。一审法院以不老台矿合伙账目没有结清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诉请,却回避被上诉人是否偿还上诉人38万元的焦点问题,显然在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侵占应偿还张阿伟的38万元合伙财产,导致上诉人被强制执行45万余元,被上诉人应当偿还因其侵占38万元款项造成的上诉人损失。  
(一)、双方对在不老台矿合伙各占50%的份额不持异议。
(二)、阜平县判决确定的上诉人义务即为双方的还款义务。
(三)、2006315日、420日两次约定被上诉人占有的38万元用来偿还张阿伟。
(四)、被上诉人因张阿伟案件自074月至084月被强制执行45万余元。
(五)、被上诉人不能证明06420日给付上诉人11万元。
06420阜平现金分单中约定“当日决定用11万元”。仅是约定,是否履行,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称当日与葛福堂从银行自张阿伟38万元中取出11万元给付上诉人,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当日归还上诉人40000元尚且由上诉人出具收据,(见证据一06420还款证据),当日若将11万元交付上诉人,亦应让上诉人出具收据。因此,仅有葛福堂没有旁证佐证的证言,在上诉人否认收到被上诉人11万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张不能认定。
 (六)、被上诉人06831给付上诉人27万元款项的证据是伪证。
证据中写明:2006827-陈文清电话通知董成群给他个人转300000(叁拾万元)钱,用于办宁武矿上的事,钱是从张阿伟的钱里面出的。(其中贰拾柒万元用于还陈文清的欠款,且270000贰拾柒万元为董成群个人出的现金。)董成群2006827日。右上角为“陈文清2006831日。”
1、被上诉人认可文句在827号书写形成,也认可括号内容是在解释说明括号外的内容。那么,827被上诉人书写时括号中的“其中”,的“其”所指何意?既然被上诉人827书写,应当是指前文转给陈文清的30万元里面包含的27万元系“还款”。但是在827银行转账存款给上诉人只是3万元,并无30万元。若被上诉人31日给付27万元,应写明27日汇款三万元,余款27831偿还上诉人才能证明偿还27万元之事,否则在字面上只能认定827转款30万其中27万偿还上诉人,不能认定827转给上诉人3万,831给付上诉人27万。所以被上诉人陈述8273万,31日还款27万与文句含义矛盾,与被上诉人答辩状说的“我2006831转给30万元”内容矛盾。二证矛盾,必有一假,三证矛盾,必有二假,被上诉人法庭陈述并无令人信服之处!
2、被上诉人开庭时认可27万元是从张阿伟的款项中支取,那么27万元当属于合伙共同财产,双方各有13.5万元。被上诉人前文说27万元合伙财产,后文又说是自己出的现金呢,此点前后矛盾。合伙资金和个人资金含义不同,若831上诉人看到的是被上诉人欲以合伙财产当成个人财产偿还上诉人的文句,不可能签名认可。正因为831没有括号中内容和300000后面的零,“拾”字,上诉人签名认可,用于将来结算。
3被上诉人认可在827证据是827一次书写形成,但是证据中300000元在最右侧,在被告书写的300000后被告加一个零并不困难,叁拾万元中的“拾”与“叁”、“万”比较,明显偏小,并与左右两字结合比“贰拾柒”三字体的结合紧密,可以推断“拾”字系被上诉人添加,与其它字迹并非同一时间书写形成。括号内外的字体大小、紧密度不同,可以推断括号内外字迹并非在827一次书写完成。所以被上诉人所言系827书写形成,根本不能成立。
4、办理采矿证期间发生的费用,上诉人花费凭票据由被上诉人签名认可,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花费凭票据由上诉人签名认可,被上诉人持有。原双方手中各持有由对方签名的办理采矿证费用票据及结算凭证,以备将来结算(见办理采矿证证据)。因827被上诉人银行卡转账给上诉人30000元系办采矿证费用,831上诉人签名为以后结算,走的是这种手续。所以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签名的结算凭证,并持有30000元银行卡转账存款回单,以便将来入账。因此,上诉人手中不持有证据,所以被上诉人有变造证据条件。
     5、葛福堂在08928庭审当中承认27万元未过其手,27万元是听说,既是听说,就是传来证据由葛福堂复制到纸面上;葛福堂又说“我的本意是张阿伟这事与我无关了,他们怎么给是他们的事”,自己又改变其在831证据上所写明的“至此我经手的张阿伟38万元已清”的含义为“至此我经手的张阿伟38万元与我无关”。
    综上所述,既然被上诉人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将38万元款项给付上诉人,那么被上诉人侵占38万元用来偿还张阿伟的款项导致上诉人被强制执行45万余元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追偿诉讼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是,一审法院却非常遗憾地超越审理范围审理合伙结算问题,回避被上诉人是否偿还上诉人38万元款项的焦点问题,并以合伙没有结算为由驳回原告诉请,显然在回避审判职责,偏袒被上诉人。
上诉人特此提起上诉,请求中级法院纠正一审法院之错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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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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