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石家庄市华x电线电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肖家营北方鞋厂,法定代表人:李四,电话: 被申请人:张三,男,汉族, 申请人不服(2012)张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12)张商终字第10x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 申请理由 (2012)张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授权书和承诺书有申请人印章----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处理投标事务---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且投标资料证实申请人参加投标活动----”进而否定申请人授权书、承诺书、投标资料印章伪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委托关系上诉意见,进而维持宣化县法院(2011)宣县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认为该原审判决认定伪证,剔除伪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管辖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三)(六)(七)项之规定,应裁定再审。理由如下: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申请人印章加盖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承诺书及宣化法院调取x钢公司的投标文件。 在宣化法院(2011)宣县商初字第244号案审理中,被申请人实际认可承诺书、授权书、投标文件中印章非申请人印章。被申请人自认免除申请人举证、质证责任,法庭应予以认可。 该三份证据上印章系伪造,那么,则该三份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投标行为系申请人意思表示,系申请人行为的充分证据;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充分证据。原判决既认为三份证据系伪证,又根据此三份证据推定系申请人意思表示和行为,自相矛盾。 二、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承诺书、授权书存在印章伪造和套打嫌疑,不能证明系申请人意思表示。 授权书书写内容为张三笔迹,未向宣钢公司提交,且从肉眼观看,打印字迹在印章字迹之上;承诺书印章与打印文字不交接,两份文书都不排除空白盖章文书套打可能。 即便印章真实,被申请人套打授权书、承诺书系被申请人行为,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更何况印章不真实情况下的套打呢。 如被申请人利用空白盖章文书套打的虚假证据启动诉讼,那么本案就是任小x、李海x、张三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诈骗申请人财产的行为。 2、李海x以申请人名义交纳投标押金5000元,该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系由其交付李海x代为垫付的。 既然被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关系的依据授权书、承诺书本身是伪造的,不表示申请人意思表示。那么,受被申请人指使交纳押金也并非申请人意思表示。 3、人民法院对贺x的询问笔录中,其陈述其仅是受路保雄指派帮忙出面投标,其询问笔录中并未陈述其系申请人员工或与申请人存在关系。另一个被询问人王皓亦未证明申请人与矿配部有关系,申请人与贺x存在雇员关系。易言之,剔除加盖伪造印章的投标文件外,两审法院认为贺x系申请人市场部业务主管,没有任何证据支持。那么,就不能凭借贺x,推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存在委托关系。 4、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传真件并没有显示自申请人传真至被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能证明到被申请人手中时被复印多少次,系申请人交付至被申请人;在宣钢调取之申请人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系复制文件且加盖伪造印章。该类文件系申请人联系业务的通用复制文件,曾因联络业务而复制与相关业务客户。但申请人无法约束客户将申请人相关证件复制件的再流转,法院也不能仅凭该复制件认定投标系申请人行为。 如果单凭申请人在外流通复制件及伪造印章形成事实,认定申请人责任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能凭借某公司复制材料、虚假印章骗取被伪造印章单位的财产。 5、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从事投标行为的利益获得者。 首先,申请人并无伪造自己公章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动机和必要。 其次,伪造上诉人印章投标者,被伪造印章不过是伪造者完成招投标程序的工具罢了。如果真正履行该合同,伪造者完全可以再利用伪造公章实现供货、签假发票支取款项等活动,最终取得该中标项目利益。 再次,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为投标行为付出现金利益(5000元押金非申请人支付),或申请人必然在宣钢取得投标利益(如合同约定货款只能汇入申请人账号)。 综观本案,承诺书、授权书上加盖印章皆为伪造,且不能排除套打嫌疑,不能表现申请人意思表示;投标文件加盖印章皆为伪造,其中涉及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证件,皆为复制品,不能认定自申请人直接复制而反映申请人意志;在投标文件及投标行为涉及人员贺x并非申请人员工。认定投标行为及委托行为系申请人意思表示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生效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处理投标事务”进而认定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意思是指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在该承诺书、授权书盖章者有权代表申请人。 该认定错误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则,适用法律错误。 印章系机关意思表示之工具,申请人印章是申请人表达意思之工具,但并不等于伪造的印章也系申请人意思表示之工具。 被申请人认可承诺书、授权书、投标文件印章非申请人印章,即认可委托及投标行为非申请人机关意思表示,亦认可伪造、持有、加盖申请人印章者实另有其人。那么,该伪造印章自然不是申请人的意思表达工具,而是加盖者的意思表达之工具。人民法院根据伪造印章认定系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当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没有代理权的第三人从事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客观上存在使用申请人伪造印章的第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委托该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权代理,该第三人才是责任的真正承担者。因此,应适用该条规定由该第三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追加加盖该伪造印章者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方能查清委托行为系申请人意思表示还是伪造印章者意思表示,进而认定真正的责任主体。 但是,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该第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串通的情况下,认定伪证,基于对伪证的认定,错误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四、本案存在管辖错误。 本案涉案证人任小x住所系宣化县法院家属院,申请人不知其真实身份。承诺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即宣化区法院管辖。但本案诡异之处在于,由宣化县法院而非宣化区法院管辖。 宣化县法院明知自身不具有管辖权而违法受理,并且违规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审判过程中郝建军法官对申请人鉴定申请百般刁难,却两次远赴蔚县调查取证,并不惜威胁涉案人员贺鹏涉嫌诈骗,由其主审作出的(2010)宣县商初字第169号判决被发回重审。宣化法院作为,不得不让申请人怀疑系任小军暗中操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宣化法院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亦应裁定再审。 五、被申请人诉请缺乏实质依据,且不排除被申请人预谋通过诉讼强取豪夺的嫌疑。 1、 即便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无“功”,有何权利求“禄”。 2、被申请人取得 根据上述事实,根据下述理由,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前预谋通过诉讼诈骗申请人财产:: 1、承诺书利益极度倾斜被申请人,该承诺书印章伪造且存在套打嫌疑,授权书不是交付宣钢而是作为呈堂证供使用,不合逻辑,反映被申请人存在预谋; 2、贺x 3、李海x在 4、放弃中标函不显示时间,不是原件且没有注明时间,也不能证明何人何时致函x钢公司,原判决凭什么认定: 5 、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在 由此观之,张三只是为诉讼匆忙准备,无法排除其通过诉讼强取豪夺之嫌疑。 综上所述,(2012)张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认定伪证,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程序违法,管辖错误。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根本就缺乏证据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三)(六)(七)项之规定,应裁定再审。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申请人特申请再审!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家庄市华x电线电缆厂 找石家庄律师咨询,就上河北律师网,本文来自河北律师网,原文地址: http://www.hebeilawyer.com/a/falvwenshu/1034.html 相关文章:民事再审申请书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