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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开庭时,一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不会出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这一惯例将被打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下面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出庭,这无疑是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