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xxx(系死者xxx之妻),女,汉族,19xx年1月18日生,现住址:石家庄市xx区xxx花园xx102;电话: 原告:xxx(系死者xxx之女),女,汉族,19xx、年x月23日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xxx号xxx,电话:xxx; 原告:xxx(系死者xxx之子),男,汉族,1xx年x月19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xxx号,电话:xxx; 被告:石家庄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红旗大街南头),负责人:xxx,该校校长,电话:xxxxx。 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xx层, 负责人:张云,总经理,电话:xxxx。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负责人: 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9494元、丧葬费2849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58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 元、医疗抢救费2046.5元,共计 元;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石家庄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x月3日时,学员xxx驾驶由教练员xxx教学的冀A6019学号教练车,沿青龙山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练习靠边停车时,在教练员xxx指导下由西向东倒车,与站在事故地点的xxx相撞,致xxx受伤,事故后x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家庄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培训公司的教练员x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车辆冀A6019学号教练车归被告石家庄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该车在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